北 京: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市级统筹比例100%。
河 北: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统筹比例15%。
山 西: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和水保淤地坝建设。决定5年投入1000亿元,加快推进以山西大水网为龙头的各项水利建设。进一步增加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入水利建设的额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内蒙古: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草牧场水利建设。通过江河治理新增的建设用地,按政府获得收益不少于30%的比例,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
辽 宁: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财政统筹的水利非税资金全部返还用于水利建设。
吉 林: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统筹比例20%。
黑龙江: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至15%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通过江河治理新增的建设用地按政府获得收益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当地水利建设。
江 苏: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要求省、市、县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每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市县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在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3%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浙 江: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2%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统筹20%(不含宁波)。推进自备取水者实行水资源费超额累进加价制度,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和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外,实行水资源费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山 东:确定五个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渠道: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至2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中提取1%。
安 徽:按土地出让收益10%计提,且计提数不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省级按照30%实行统筹,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和农田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省级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
湖 南: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统筹比例30%。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水利建设的投入资金要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持同步。
河 南: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统筹比例不低于10%。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按20%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江 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其中省级从市、县各统筹20%。
广 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中45%交由省级统筹使用(含深圳市)。
广 西:各市、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其中10%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自治区财政“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冬春水利建设。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2%用于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和水利建设,并保持适度增长。
福 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统筹30%;且设置了省级统筹保底数,若土地出让收益的10%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2%,则省级按土地出让收入2%的30%统筹。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重点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财政投入比例从10%提高到30%。
四 川:明确四川发达地区将按不少于土地出让收益的10%比例计提,其中省级统筹30%,主要用于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重 庆:“十二五”期间,市、区县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配置水投集团资源筹集400亿元水利建设资金。
贵 州:明确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比例为12%,省级统筹比例为20%。明确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时间延长到2020年年底。
云 南:明确从土地收入中提取5%作为水利建设资金,并按照省50%、州(市)30%、县(市、区)20%的比例划分留成。
西 藏: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和防洪工程建设。
陕 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明确公共财政支持水利投入比重将在公共财政收入及支出中由4%增加到8%。
甘 肃: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财政按1:1比例落实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资金投入并每年安排水利项目前期经费2000万元,增加项目前期经费。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水利投入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至10%提取。
宁 夏: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财政按3亿元额度设立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加逐年同步增长,与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统筹用于水利项目配套和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或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所提资金中的40%由自治区统筹使用。
新 疆:建立水利建设基金,除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政策外,提出自治区各级地方财政每年新增税收部分提取3%至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天津、上海、湖北、海南、青海均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