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意见 |
信息来源:律贝生物科技 | 更新时间:2012-02-14 16:28:38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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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防止开发建设不当造成新的重大生态破坏,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遏制新的重大生态破坏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严格监管,切实扭转当前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方面边建设、边破坏,建设赶不上破坏的被动局面。 2. 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以控制人为不合理开发活动为重点,坚持事先监管、全过程监管,把资源开发的生态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资源开发活动生态环境监管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生态环境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健全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和装备,保证经费投入,分级监察和考核,全面推进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二、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资源开发实行全过程管理 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资源开发规划和资源开发项目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进行重点监督,防止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实施。 2.审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做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错编,无漏审;凡违反有关分级审批规定,越权审批或降级审批的一律无效;凡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 3.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的管理。凡超业务范围、借用或变相借用环评证书、或者评价结果失实及出现重大失误的,应依法追究评价单位和评价人员的法律责任,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环评证书,并予以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采取措施,严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退回编制单位重新编制:未开展生态环境调查;生态环境影响论述不清;未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综合分析;生态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况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造成重大生态破坏。 5.各地要制定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办法,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生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监察人员培训等工作,逐步建立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实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察,切实解决中小型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和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竣工验收制度。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达不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的,由负责其项目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由负责现场生态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机构出具整改现场环境监察合格报告后方可验收;超过期限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试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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