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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信息来源:律贝生物科技 | 更新时间:2011-05-20 11:10:31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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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沿海和江河流域地区在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的同时对自然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污染物的大量排放、近海及江河、湖泊密集频繁的水上工程施工、大面积围海围湖造田及过度渔业捕捞等,使我国近海和内陆水域(江河、湖泊等)的渔业资源严重衰退,许多天然水域经济鱼类种群数量大幅度减少,捕捞产量、个体重量下降,各类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遭到破坏,濒危程度不断加重。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在对野生鱼、虾、蟹、贝类等进行人工繁殖、养殖或捕捞天然苗种在人工条件下培育后,释放到渔业资源出现衰退的天然水域中,使其自然种群得以恢复。

  专家介绍,为了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种群数量,保证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我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学研究部门开展了长期的渔业资源增殖研究和放流活动。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首先在黄渤海开展了中国对虾增殖放流,随后在沿海、内陆水域都开展了一定规模、持续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增殖品种有中国对虾、长毛对虾、大黄鱼、梭子蟹、扇贝、海蜇、中华鲟、银鱼、“四大家鱼”等。虽然我国能投入的增殖放流资金有限,各地仍坚持开展一定规模的放流。据调查,2002年,辽宁、山东、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放流了对虾、扇贝、大黄鱼、海蜇等海水品种17.6亿尾(只);黑龙江、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等内陆地区放流了中华鲟、银鱼、蟹、“四大家鱼”等淡水品种50.2亿尾(粒)。这些资源的放流取得了显著的增殖效果。据专家反映,黄渤海的对虾持续放流,每年有较稳定的回捕产量;中华绒螯蟹的增殖研究和放流使其资源量得到恢复,并产生了可观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多年的实践证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将在现有的科研技术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增殖放流工作,为恢复渔业资源而不懈努力。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动物资源的事业,大家共同努力建设一个生态环境良好、资源适度开发、文明发展的社会。

  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数量与资源恢复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放流工作尚未引起有关领导的充分重视,还没有提升到议事日程,一些地区尚未开展过增殖放流活动;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长期增殖放流的规划;放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不够,资金支持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科学指导,个别地方存在着无序放流、放流品种种质不纯等问题,影响了放流效果。

  为逐步解决上述增殖放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对增殖放流工作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促进渔业持续发展的作用,农业部渔业局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达成了共识。并发出《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通知》,以提高各地对渔业资源增殖的认识;并以实施通知各项要求为基础,制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增殖放流行为及其管理,将此项工作做为政府的一项常规性管理工作。与此同时,鼓励相关科研单位加强资源增殖科学研究,为恢复资源提供先进的技术,有效增殖资源,不断取得更好的生态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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